下午三點多。臨時接到一通撥公務手機進來的電話。
是一個透過北投戶政事務所轉介紹的客戶-沈先生。
沈先生與家人長年定居於美國已三十多年。
夫妻二人長年也都在美國工作,也已取得美國國籍。
子母現在也都已成年,從小在美國長大在美國生活。
這一次會回台灣,是受到台灣友人的邀請,也為了台灣的下一代的教育而回來。
二夫妻自三十幾年前在美國登記結婚後,也沒有回台灣做結婚登記。
這次回台工作,再加上辦理結婚登記,實務上是節稅的考量。
二夫妻在國外,早已退休享受生活。
如果是單身的身份。從2019年開始,是12萬元的標準扣除額。
可是有配偶的身份。從2019年開始,則是24萬元的扣除額。
為了能夠節稅的考慮,才決定回台辦理結婚登記。
在國外結婚之我國國人,要回台辦理補登記之前。
需要向原登記國家,申請結婚證明或是結婚證書等相關文件。
再經原登記國家之我國駐外館或辦事處驗證該結婚證書。
才能回台灣辦理補登記結婚手續。
也因為國外的文件多為英文文書。在送給戶政事務所登記的時候。
需要先將美國結婚證書翻譯中文並做翻譯公證。
沈先生的文件,由於是30年前的證書,所以內容相對比較簡單。
但國外證明文件在辦理登記的時候,除了翻譯正確以外,
還必須先考慮到,接下的翻譯公證程序時,身份證定的問題。
身份認定的部分。又是另一個複雜的問題。有時間再來和大家分享這方面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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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MARK CHENG(POWER CHENG) 撰寫。未經同意轉載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