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 如何辦理文件翻譯及相關認證?

  文件譯本作成後,將原文件(如係外國文件,須先經本國駐外單位驗證)複印後,連同譯本後分別裝訂,備妥至少一式三份,由翻譯者到場,按照流程辦理。

1. 由翻譯者本人到場辦理,並攜帶本人之身分證。

2. 翻譯原文,如係外國取得之證明文件,請先經駐該國之我國駐外領事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如經貿辦事處)驗證,並經外交部複驗。

3. 翻譯原文,如係私文書,必須至發文單位查證,請至發文單位所在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認證。

4. 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修正後,才可認證。

5. 翻譯本已備該原文文書之基本格式(如:文件名稱、核發單位、核發人員、核發日期等)及文書之重要內容意旨,則就無關文書內容重要意旨之細微末節處,得由公證人自行斟酌是否辦理部分翻譯認證。


※注意事項:

1. 翻譯文書之認證,公證人需審核譯文與原文尚屬相符後,由翻譯人當場於譯本簽名,因此必須由翻譯者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辦理。若譯文與原文文義不相符、或有漏譯、不實者,則須由翻譯人補正。如為部分翻譯,亦應註明所翻譯之部分。
2. 原文文件正本須提交公證人審核、查證。如果原文文件是國內各公私立單位簽發之文書,須由公證人就該原文文件為查證;經查證完成後,公證人再另行通知取件。如果原文文件是在國外製發之文書,則在請求認證前,該原文文件須先經駐該國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如經貿辦事處)驗證,並經外交部複驗後,才可請求認證的手續。


※品捷翻譯社細心提醒您:

  無論您是要辦理哪一種文件,可以先洽詢好該單位該認證或公證那些文件,確認好後,可以在電洽公證處詢問該準備哪些證件或文件,這樣可以縮短辦理的時間及速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