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

第一條: 本契約係委託人交付文稿或是以任何形式的檔案或勞務委託本公司進行翻譯相關等服務。

第二條: 委託人若有指定專有名詞或專業術語等特定用法及欲表達之意思,應事先提供專業術語列表,或於文件中註明,若無事先提供,委託人不得以此要求扣款或拒付款項。

第三條: 本報價單有效期限為5天,除受託方同意外,逾時需重新計算作業時間與報價。

第四條: 雙方同意本報價單經委託方簽名蓋章後以電子檔或傳真方式回傳,即視為正本簽署及合約成立。

第五條: 合約簽訂後,若委託方臨時取消,所支付的訂金不予退還;文件翻譯若於尚未作業前提出取消者,需支付報價總價30%做為賠償,若作業已逾三成,則按實際作業比例(翻譯字數)計算費用;口譯、聽打人員因採預定制,因故取消將造成人員權益損失,除訂金不予退還外,除雙方另外協議外,委託方仍需支付該案相關費用。

第六條: 委託方對所交付之文件有任何疑義,請於收到稿件三日內將有疑義的部分,統整後逐一標出並要求說明或修改,若未提出或未說明疑義,視為驗收完畢,不得藉詞拖延付款或拒付款項。

第七條: 委託方若未依約定方式付款或未付清款項,本公司有權留置文件及保有翻譯本之著作權及各項權利,客戶不得異議並應按日給付總報酬千分之五之遲延利息,並不得使用本翻譯稿件;未依約支付相關費用而使用文稿,除應給付本案費用外另需支付本案50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八條: 本公司有義務協助修正誤譯、漏譯、錯譯部分乙次,若因原稿變更,將酌收翻譯費用; 交件後,如需排版、校稿、潤稿等額外加值服務,需另外計費。

第九條: 若因委託方需求,需配合委託方趕急件,不得因品質未臻完善而要求扣款減價或拒付款項,委託方同意於交件後恕不以品質未臻完善為由要求修改,除另有約定外,急件案件恕無法保證與一般件相同品質。

第十條: 翻譯品質問題:受託方翻譯的稿件需準確、通順、簡潔得體。委託方應理解以下可能出現的情況:翻譯中出現可譯與不可譯、兩種語言中沒有意義絕對相同的兩個詞、同一語言中沒有絕對相同的詞,以及各語言或同一語言中表達方式的無限多樣性等問題,作為譯者,應該盡可能減少這種偏失,但委託方不能因主觀的翻譯風格喜好,或對某些詞的擇取而拒稿,任何爭議,雙方應以商討方式解決。翻譯完成後,受託方對於翻譯內容有但因翻譯風格選擇換人重新翻譯,需另外支付翻譯費用,建議對特別風格偏好者(如要求逐字逐句翻譯或意譯),敬請於翻譯前先試譯或事先提供相關寫作、翻譯風格之參考資料。本公司另有提供外籍母語潤稿與雙語校稿服務,如需此服務歡迎提出洽詢。以上服務項目不包含特定使用目的之編修,翻譯完成後,如需更進一步編修,須依照需求另行報價。委託方有對於文件有特定使用用途,以及指定之翻譯方式,敬請先行提出討論,並於報價單另外註明。因委託方主觀之意見要求受託對譯文之內容或是文法等內容進行說明、教學及提供參考資料,委託方同意就每一次內容或每小時2000元支付外文諮詢費用,並於受託方提供資料以及開立發票後支付費用,委託方絕無異議。

第十一條: 責任問題:受託方以翻譯為業,遵守翻譯職業道德,對其譯文的準確性和對內容的保密性負責,不負與此檔有關聯的任何其他責任。不管委託方的商業利潤如何,受託方均有權獲得翻譯費。

第十二條: 對於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人禍等這些情況發生,造成受託方延遲交稿,則受託方不需負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付款條件:確認委託敬請承辦人員簽名(或職章)及蓋用公司印章後回傳本報價單,確認委託執行本翻譯案件,並請支付上述款項。

第十四條: 簽回本報價單,表示客戶同意所有服務條款,雙方如因本合約訴訟,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庭。

第十五條: 本報價單中未列出及未報價之項目視同未報價及未提供服務,如有其他服務需求,敬請另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