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顧名思義為相對的雙方(多方)將事件由口說轉為文字記下,並獲得雙方的認同,使可稱為「生效」。既然如此,「和議之事」以及「和議內容」。今天就以這方向探討中英文合約中的差異。
在中文合約中,「和議之事」基本條列需要被記錄下來的事。例如:商品價格、領地範圍標準度量等等,是關於一個大方向的居多其中的細項將依當時的狀況作調整,便不列在合約內,頂多加個某方有權利更改內容。
英文合約就不同了。會將所有事項都條列清楚,所以注意事項都列為「和議之事」的範圍。例如:商品價格與後續追蹤利益、領地範圍遇災後如何界定等等。
詳細的記載,好處是雙方清楚自己的權益,但有時也失了情感,所謂法不外乎理,理不外乎情,中國人以儒家為大宗,本情多於理,故許多事項皆從情從理,必要時才會以法相論。
因上述條件看來,中文合約翻成英文合約時,多半篇幅不會大於原本就以英文作文的英文合約,而且內容多半只提及雙方有利益上的問題,其他概以簡單的敘述帶過。
英文合約在製作時往往會搬出許多應該要列在合約內的「條例」,告訴合約方這些是你應該要遵守的。還有在英文合約中很重要的一點,那就是英文合約裡老出現一些似曾相識,看起來不太難,但放在句子裡面又不知道怎麼解釋的單字。乖乖查完字典,常常還是不太懂。有時候把這些字拿掉,好像對整個條款也沒有什麼影響,但是有時候因為卡在這些單字上面,就抓不到合約條款的意思,或意思整個都不一樣了。
英文合約裡的這些傳統用語,有些是為了避免重複,讓文字精簡一點,例如"hereto"、"thereof"、"the same"等等,都屬於這類的用語。因為它們的功用是在代替一些前面已經提過的概念,因此對權利義務關係來說很重要,不可以被忽略。但也有些是像華語國家常常會有的「贅詞」,例如:”XXX的部分”,”XXX的動作”等等的,合約需要越白話越好,多這些贅詞顯然就大大拉長了合約的篇幅。
一位好的翻譯者對於文字、詞的敏感度是要有的。
中文合約翻譯成英文時常常得將短短的一段話拉長,以英文完整說明這段話的意思,而英文合約在翻成中文時則反之,要將吭長的一段話精簡成一句大家都看得明白的白話。
中英文合約翻譯比較 完
2017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