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自/臺灣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辦理翻譯文件認證的方法與流程
一、文件可選擇自行翻譯或委託翻譯社、翻譯公司翻譯。
二、請求辦理認證手續:
- 翻譯人必須具備翻譯能力。
- 必須親自到場辦理。
- 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 填具認證請求書一份。
- 原文正本一份。
- 翻譯本一至五份,需多準備一份給法院存檔。
三、公證人將就翻譯內容加以審查,故翻譯文件之原件:
- 若為外國文書,如國外的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死亡證明或畢業證書等,應先經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公證人得視情況,要求請求人再將文書持往我國外交部進行複驗,始得辦理翻譯本認證)
- 若為國內文書,因公證人須向文件製發機關單位查證文書之真偽,可能無法於當日完成認證手續,請預留公證人查證時間,避免影響您的時程安排:
- 如為我國公文書如戶政事務所製發之出生證明、戶籍謄本、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等;
- 如為我國學校、銀行、國稅局、健保局等機關製發之文書,如畢業證書、成績單、存款餘額證明、資信證明、繳費證明、各類所得清單等;
- 如為我國私人企業公司所製發之文書,如在職證明、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書等,應由公司負責人應由公司負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公司登記證明書等公司證明文件到場承認該文書係由其製發無 誤。負責人如不克到場,應提出六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如該正本核發已超過六個月,請另攜帶三個月內由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各縣市建設局等)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另應出具授權書,授權書除由負責人親自簽名,並應蓋用該登記表左上角之公司大小章,授權他人到場承認。
(公證人如認為有必要,得通知負責人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得拒絕其請求。)
※ 須注意的是,公證人不能越區查證,故在辦理認證前,請先向本處確認文件製發機關或機構是否位於本處所屬轄區內。
- 如為個人簽發之文書,如聲明書等,應由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到場承認該文書係由其簽發無誤。本人如不克到場,應提出三個月內核發之印鑑證明正本(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另應出具授權書,授權書除由本人親自簽名,並應蓋用如印鑑證明所示之印鑑章,授權他人到場承認。
※ 公證人如認為有必要,得通知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得拒絕其請求。
四、翻譯內容必須逐字翻譯出全文,不得省略,並包含所有文書製發人、製發日期、文號、章戳等文字亦應一併譯出,如涉及人名之翻譯,並應攜帶該人之護照、居留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以茲證明。
五、翻譯文件之原本如以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作成,或翻譯成英文以外其他外文 文字,如德文、西班牙文等,由於該外文可能無或僅有少數公證人核定通 曉,建議您向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該外文之公證人請求認證。如向未核定通 曉該外文之公證人請求,公證人將僅僅認證翻譯人之簽名,並依規定於認 證書加註:「翻譯文義是否與原文相符,不在認證範圍。」
※ 可向本處洽詢經核定通曉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之公證人。
品捷翻譯社/專業翻譯公司:https://www.pinchieh.com
連絡電話:02-22580305
詢價信箱:
Line@詢問:@pinchieh
在網路充斥著各種資訊,有錯誤有正確的,品捷翻譯社堅持提供最正確的翻譯資訊,以上文章禁止轉載,如需引用請取得本公司同意。